商编〔2019〕61号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对于印发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根据《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对于印发推行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编〔2015〕36号)、《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加快推进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周编办〔2019〕85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变化等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根据《商水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请你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苍产蝉辫;
附件1.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
2.
3.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商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
(共120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含港澳台)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7)医疗机构校验
(8)医疗机构校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3)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4)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5)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6)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3.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3)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4)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5.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认定
6.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9.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11.叁孩生育证审批
1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二、行政处罚(97项)
1.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4.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6.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7.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8.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9.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1.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2.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4.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5.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16.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17.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18.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19.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20.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2.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4.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25.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26.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7.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9.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3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3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3.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5.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处罚
36.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7.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8.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39.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0.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4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4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4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6.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48.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9.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50.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51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52.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物的处罚
53.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54.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5.消毒产物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物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6.消毒产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公司卫生许可证、产物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物的;产物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58.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59.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60.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1.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2.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6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64.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5.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6.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67.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69.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0.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2.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处罚
7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76.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78.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处罚
7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80.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8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8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83.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4.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86.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87.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88.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89.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9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91.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9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叁条第叁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9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处罚
9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9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96.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97.采用染色体检测技术或者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叁、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3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六、行政检查(共1项)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老年人优待证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1项)
1.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十、其他职权(4项)
1.医师定期考核
2.组织县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中医诊所备案
4.县级卫生县城、乡镇、机关、学校、医院、公司、餐饮服务业、基层站所、村和居民小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