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推进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文稿公开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各单位起草的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 信息、文稿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第叁条 信息、文稿公开实行“叁审叁校”制度。
(一)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拟稿人员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
(二)各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叁)分管领导负责叁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涉省市区领导的相关信息,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四条 严肃“叁审叁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发布内容“叁审叁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 对不经审核私自发布、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